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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2/2017-00085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5日
名  称: 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内商建字〔2016]〕1426号 主 题 词:

有关旗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相关要求,现就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为开展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各示范县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中央财政资金只起示范引导作用。

1.支持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应用于支持示范县申报成功后新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用于归垫以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2.支持方式。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股权投资或公私合营(PPP)、以奖代补、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工作。

3.资金拨付。2016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示范县将获得200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2016年,自治区财政将按每个示范县1500万元的标准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至各示范县财政,保障各地示范工作的正常开展,待2017年在示范县绩效评价合格后,拨付其余50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4.项目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在实施方案的项目管理办法中要明确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管、验收、评估等内容。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企业。经过《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经过报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同意和备案。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1.支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集配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和补贴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鼓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商贸中心、传统商贸物流和邮政、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物流配送体系建成后,须具备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能完整、真实的反映配送记录;能整合利用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做到物流配送48小时内到达村(嘎查);要有完善的电子商务集配仓储功能(有条件应建设冷藏区域),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对承办企业仓储设备和面向本县境内农村牧区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新增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50%补贴,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补贴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2.支持县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办公、培训和线下体验馆等场所(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液晶显示系统、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对企业建设服务中心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新增投入部分,视成效(线上交易额、综合服务功能发挥情况等)给予不超过60%补贴, 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3.支持嘎查村服务网点改造、建设。鼓励企业为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实施将“便民连锁超市(农家店)”、商贸中心等信息化改造提升为基层服务站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须能实现为村民提供网销网购、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引导宣传、信息服务等功能,鼓励按照统一风格装修装饰,覆盖率达县行政村数量的70%以上。支持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装修装饰,购买电脑、电视、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收银机、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网费支出, 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培训机构协会对县、乡、村政府机关、企业、农牧民、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等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培训,或电商综合公共服务中心无偿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电子商务培训,视培训成效给予培训机构一定金额的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10%。各示范县每年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5.支持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扶持网商、电商企业等壮大经营发展,对利用本旗(县、市)域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各种交易模式,销售总额达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6.支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农产品、农村制品、乡村旅游等为重点,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引导生产更多的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提升农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农村产品的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培育农村品牌,带动农民增收。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正常运营达效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7.支持提高电子商务扶贫开发水平。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贫困地区特色农副产品、旅游产品网络销售,增强贫困地区利用电商创业、就业增收能力,正常运营达效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8.支持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鼓励对传统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点进行信息化改造,推动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电子商务。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发挥农资生产流通等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网络诊疗等及时、专业、贴心的农业专家服务。正常运营达效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及标准由各示范县制定。

9.各示范县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与商业化电商平台、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支出。如有违反的,将取消综合示范资格,收回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三、项目推进和资金管理

(一)选拔企业。示范县根据拟定的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投标的潜在企业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实际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必须具备能够承担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能力,必须具备农村电商运营服务生态支撑体系建设经验,并提供具体的农村电商运营服务具体实操案例(包括电子商务培训、农产品营销策划与电商应用、平台营运、第三方平台应用业务托管、电商物流体系建设、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建设等内容,服务商所提供的案例如果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实施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两家公司的关系证明文件,如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股权或投资人证明文件等);

3.投标人注册成立时间须在1年以上或核心团队具备2年以上的农村电商实操经验)

    (二)检查验收。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应加强对项目跟踪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项目建设整体验收合格后,由示范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向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上报验收情况。

    (三)资金拨付。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人员培训等可根据项目进度,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其它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监管。项目资金应设立财政专帐,确保专款专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或本地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相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总体规划、管理监督等工作,要配备精干专职人员负责综合示范工作。要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风险防控,示范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负总责。

()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积极开展示范工作。各示范县要建立项目台账,明确责任人和项目进展时限,加大对示范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在金融、土地、收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破除制约电子商务在农村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要根据乡镇(苏木)、村(嘎查)实际加快项目推进落实,分批次启动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选择交通便利、有特色产品或旅游资源、人员相对集中、电商基础氛围好的村(嘎查)先行实施,突出示范带动效应。

()集中整合电商发展资源。各示范县要按照“互联网+流通+服务”的模式,推动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党)务等融合发展,把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与基层党建、政府服务等涉及农村牧区建设发展的事务相结合,整合网络平台资源,实现“一网多用”的功能,提高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率和社会影响力,确保农村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各示范县要在发挥现有资源优势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制约农村电商发展的“短板”,着重做好人员培训、物流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要积极整合本地电商资源,充分发挥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主体地位和吸纳作用,鼓励本地电商、物流、仓储配送等企业入驻,支持社会青年和大学毕业生等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或开展网络营销,打造行业集中、产业集聚的园区型发展模式,形成全产业链发展。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各示范县要认真建立健全项目的建设改造档案,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对弄虚作假的示范县和企业,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除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公示外,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取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格,失信企业将被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今后不得申请自治区内贸项目支持。

()加强信息收集传输管理。各示范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信息指标体系,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示范县要配合做好“全国平台”数据对接工作,认真填报,所有接受财政补贴的示范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全国平台”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示范县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

自治区商务厅建立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网,各示范县须在每月、季度末在自治区农村电示范工作网站(http://ncds.nmgswt.gov.cn/index.shtml)填报工作进度及相关数据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适时总结报送典型经验、成功案例,扩大对外宣传。对不按时报送进度和相关数据信息、验收和总结报告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六) 做好总结推广。示范县要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自治区将根据各示范县工作情况,以组织现场观摩、媒体报道、政务信息、自治区政府要情等形式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七) 各示范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事宜由示范县政府办公会讨论决定。

(八) 2015国家级示范县、2016年自治区级示范县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20161222